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购置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8 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 号)、《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荆理工字[202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相关部门应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严格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资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物资)管理的归口单位。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凡使用财政专项经费、学校专项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均须进行验收。
第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资产登记与财务报账手续。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物资)是指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方式
第六条 验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签订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进口仪器设备技术协议》(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七条 验收方式分为单位自行验收和学校组织验收。
(一)单位自行验收:分散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含软件、资源数据库)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二)学校组织验收:大型或大宗仪器设备(物资)(含软件、资源数据库)的验收采用此方式。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验收内容包括到货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第九条 到货验收指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一周内,使用单位与供货商共同对照采购合同、供货清单和所供货物三者对仪器设备(物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等进行清点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具体内容包括:
(一)货物外观验收
1.检查仪器设备(物资)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物资)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检查仪器设备(物资)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
4.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5.确认所验收货物件数与运输单据填写的件数一致。
(二)实物及数量验收
1.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制造厂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标记、主要技术参数、出厂日期和编号、商标标注,以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产品检验合格证、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保修单、检修手册等;
3.做好实物及数量验收记录,填写《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验收明细清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第十条 技术质量验收指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由验收专家组检查仪器设备(物资)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1.技术质量验收由验收小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2.按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检查仪器设备配置、功能及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是否进行了人员技术培训,有无培训记录;
4.技术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仪器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应商,视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等;
5.对仪器设备的验收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的应审核其资质;
6.验收完成后,由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7.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法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的仪器设备,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或合同执行。检测结果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捐赠的仪器设备(物资),由受捐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验收。
第十三条 质保期到期后的验收。
(一)在仪器设备(物资)合同质保期到期返还质保金前,使用单位必须再进行物资设备的运行质量验收。
(二)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物资)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物资)的使用状况,对于仪器设备(物资)存在的问题要联系中标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行认真检修,在问题未解决好前,不得在质保金返还报账单上签字。
第四章 验收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位自行验收的仪器设备(物资),由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应包括使用单位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本单位资产员、纪检员或工会委员)与供应商一起对仪器设备(物资)进行到货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如实填写《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自行验收报告》(含《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验收明细清单》)或《荆楚理工学院软件、数据资源库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交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需学校组织验收的仪器设备(物资),首先由使用单位按自行验收程序组织预验收,再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到货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并分别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或《荆楚理工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含《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验收明细清单》)或《荆楚理工学院软件、数据资源库验收报告》。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跟踪供货进度: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对供货进度进行跟踪,督促供货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
2.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前,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相对固定的使用管理人员,尽快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3.到货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到货验收;
4.安装调试:到货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配合供应商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项目负责人及设备使用管理人员按标书文件及合同要求,对仪器设备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试用、测试及检查,填写《安装调试报告》和《技术测试报告》;
5.使用操作培训:供应商对学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6.预验收:使用单位按自行验收程序组织预验收。
(二)申请验收
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后,可提出验收请求,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和《荆楚理工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并将上述资料和预验收通过的验收单一起交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流程
1.使用单位仪器设备负责人介绍项目背景、建设目标、仪器设备概况、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情况;供应商参照原始合同和响应文件汇报合同履约情况;
2.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介绍《安装调试报告》和《技术测试报告》;
3.验收小组查验验收材料和仪器设备,并开机测试;批量仪器设备以抽查验收为主,抽查数不少于该项目仪器设备总数的30%;
4.质询;
5.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及结论,由验收小组在《荆楚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或《荆楚理工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验收申请表、验收明细清单、验收报告及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安装调试报告、技术测试报告等)由使用单位、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分别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持采购申请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到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资产登记与财务报账手续。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整改处理
第十八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原则上到货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如不能如期验收的,使用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因使用单位验收延期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若验收结果合格,验收小组成员须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若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小组成员须在《验收报告》上详细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并签署明确的整改意见或要求退换货或办理索赔。
第二十一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作如下处理:
(一)仪器设备(物资)如有破损、锈蚀、变形等,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重新供货的时间。
(二)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做好清点记录、拍照留据,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及时报告实资处,共同做好善后处理。
(三)仪器设备(物资)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四)仪器设备(物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换货。
(五)进口设备出现上述问题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结束前30天,由实资处报商检部门核准后,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六)供货商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供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限期整改。供应商必须根据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实资处组织二次验收,二次验收的程序、人员与第一次验收相同,期间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二)如果仪器设备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实资处将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索赔及退换货等事宜,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验收小组对验收结论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要坚定维护学校利益。对未达到验收要求而予以验收合格的,学校根据造成损失情况和后果,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供应不合格仪器设备的企业和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软件)到货交接单
2.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自行验收报告
3.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验收明细清单
4.荆楚理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5.荆楚理工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
6.荆楚理工学院软件、数据资源库验收报告